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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政协监督性调研实施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5227 信息来源: 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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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办法中监督性调研指纳入县委和县政府、县政协年度重点协商计划的监督性调研活动。

    二、开展监督性调研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推动问题解决。应依照中央和省市县委文件明确的政协民主监督内容,根据县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协工作要点和领导同志有关批示,重点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及党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

    三、监督性调研选题应切口小、立意高、角度准,着重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制约我县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监督性调研议题可由县委和县政府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征求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委员、党政部门等方面意见后提出。县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征求县政府意见,政协党组审议后,报县委研究确定。

    四、监督性调研活动要成立筹备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筹备工作由县政协负责同志牵头,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承办。

    五、县政协牵头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监督性调研活动筹备方案,明确主要任务、监督重点、组织领导、进度安排等内容,筹备方案应报县委、县政府、县政协相关负责同志审阅后确定。

    六、监督性调研活动应成立专题调研组,调研组一般由县政协负责同志带队,可由县政协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调研组应有党外人士参加。活动要突出政治引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在重要的监督调研活动中设立临时党组织,活动结束后自行解散。

    七、调研前应组织调研组成员围绕调研主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党政重要决策部署文件精神,熟悉掌握政策规定要求,了解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必要时,邀请县直有关部门为调研组成员通报相关情况。

    八、实地调研应选择不同代表类型,切实做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现场,采取实地查看、抽样、随机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摸清真实情况、查准存在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提高监督质量,除在县内调研外,可选择省内外1-2个县进行专题考察。

    九、监督性调研活动结束后,县政协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总整理各方意见建议,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调研报告,经县政协领导审批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阅。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及相关县直单位负责同志当面进行情况反馈。

    十、县政协承办部门应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中心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踪监督性调研成果办理情况。

    十一、通过政协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视情向社会宣传监督性调研工作履职成果,扩大监督性调研活动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