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协蒙城县委员会 / 自身建设 / 规章制度

蒙城县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规则(试行)

阅读次数:5753 信息来源: 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28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蒙城县政协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省市政协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进行实地察看,开展民主监督。

  第三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委员视察根据内容和对象可以分为常委会视察、专委会视察、界别视察等方式。视察活动可以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党政或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环节。视察工作要统筹政协联系工作机制,强化对口联系,收集相关部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每年初,县政协办、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重点督办提案等会同县委办、政府办研究提出年度视察选题,制订视察工作计划,并报主席会议研究审定。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分工具体承办委员视察活动,办公室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加强党外委员引导联系,组织开展以自我教育为主旨的党外委员专题视察,把学习教育同视察结合起来,感受新成就、领悟新思想,不忘合作初心。

  第七条 视察组成人员由县政协有关领导、县政协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政协智库成员等专家学者参加。视察组成人员名单一般由承担视察任务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牵头领导审定。在重要活动中要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八条 视察前应围绕视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中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听取情况介绍,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视察后形成视察报告或提案、社情民意,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并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媒体等,及时宣传报道视察活动情况和视察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把委员视察体现的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提升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委员视察服务工作,着力提高组织协调和服务能力,切实发挥好政协机关的服务保障功能。在视察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树立政协委员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