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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号: 8 提案题目: 关于完善农村新型市场经营主体运营的建议 提案人: 单洪海
提案内容:

近年来,农村新型市场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得到较快发展,行业类型多样,经营规模逐渐扩大,也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在信息化、市场化、服务化方面,对农业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

组织化程度弱农民合作社尽管名为合作社,成立合作社也要求至少80%以上是农民参与一起,但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合作社只是种粮、大户、养殖大户、销售大户发起成立的,方便运营、契合要求的经济组织,对入社会员大多不是基于共同目标,更多是拉郎配凑数,名义上的社员,并不参与合作社具体实质性的运管决策。

机制不明,运营不规范牵头人及参与人对合作组织没有清晰的概念,顺大溜的比较多,权责不明、决策不民主、运营不规范、财务不健全、随意性大,甚至不建账,有的甚至是糊涂账。运营好了,有分红,矛盾被掩盖。一旦亏损或发生意外,要社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就会产生各种矛盾。不利于和谐和农村社会稳定。

建议:

政策引导一是在政策上规范。尽管国家和省层面出台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省级农民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但由于新型经营主体一般体量较小,吸引人才的能力较弱,没有专门人才对标监测办法,需要政策在成立、挂牌、运营管理、监督、解散等环节上加强引导,明晰责任,引导创办人合法、规范兴办新型主体。对入社社员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明晰权责利,防止后续矛盾发生。二是在信息上做好服务。新型经营主体成立后面临信息采集、企业管理、财务建账、产品销售等诸多挑战,政府应加大服务力度,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建章立制,明晰责任,健全财务,规范运营管理。三是搭建外销平台。开展要素对接,在宣传、销售、技术服务、支持参加展会、信息提供和共享等方面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降低主体运营风险。

重点扶持示范一是根据监测办法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和综合评定,按照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看花浇水,对运营规范、市场潜力大、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新型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补,形成示范效应。同时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主动改造为公司化运营。二是对新型运营主体内部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既是为管理科学化,适应新的发展形式,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提高业务技能,也是为运营规范,减少矛盾。

防范风险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各项支持新型农村经营实体发展的政策,特别是金融方面,如劝耕贷、贷惠农系列等,这些措施一方面壮大了新型经营实体,解决了发展中的困难,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以创办新型经营实体为名,非法融资或套取国家扶持资金,欠贷不还,造成恶劣影响。应强化各种金融助农产品发放及管理的监管力度,及时清理空壳社空转设审慎运作,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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