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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4919 信息来源: 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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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部署与要求,依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亳办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建设性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3336”发展战略,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我县奋力走在亳州振兴前列,跻身全省经济总量十强县凝聚智慧和力量。

    (三)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务实提出建议,推进工作的落实;3、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服务导向、务实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制约蒙城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4、坚持发扬民主、增进团结、求同存异、平等议事,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定在我县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三)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特别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特别是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3336”发展战略实施和项目建设情况;

    (六)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情况以及“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情况;

    (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八)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政协工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政协协商活动成果、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九)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十)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党政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互动交流。

     (二)视察监督。县政协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重大问题与县委办、政府办、政协办协商确定年度监督性议题。县政协应根据监督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委会视察、界别视察、委员视察等监督视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党政有关负责同志交流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各界别及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年度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推行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监督性重点提案、专委会对口督办监督性重要提案制度,完善委员提案质量评价激励机制、承办单位提案办理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评议活动,加快推进监督性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将部门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

     (四)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部署重要工作落实等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视察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社情民意信息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各界别及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社情民意信息的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善于通过政协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诉求,接受监督;要认真研究政协以社情民意形式报送的意见建议,健全社情民意采纳和反馈机制。

     (六)特约(邀)监督。政协应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特约(邀)监督员或组成特约(邀)民主监督小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政协应邀选派政协委员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事涉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关工作事项进行监督。要完善特约(邀)监督工作机制,改变过去由党政部门直接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邀)监督员的做法,统一由政协受党政部门邀请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对政协负责,监督意见以政协名义反馈党政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民主评议监督。政协根据县委统一部署,对相关部门或专项工作,组织政协委员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八)其他形式监督。县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通过政情咨询、界别活动、委员约谈、委员进社区、网络议政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组织相关专委会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视察、调研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等重点监督意见,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凡党政领导批示提出办理要求的,要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并向政协反馈。重点监督意见未能及时采纳反馈的,政协可通过调研、视察、领导领衔督办、委员回访、函询等形式进行跟踪问效。

     五、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相关专委会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政策,熟悉情况。根据监督工作安排,党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围绕监督议题向委员进行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完善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会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建立和完善党政部门及乡镇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常态化对口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增强工作合力。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向政协反馈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面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向县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担负起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的政治责任,把握好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方案、有成效。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重视发挥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强化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丰富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三)创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良好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为政协民主监督提供良好条件。政协办公室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在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结果上注重创新,不断提高我县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宣传部门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活跃宣传形式,加大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县政协委室与党政部门及乡镇联系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