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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新农合定点零售药店的提案

阅读次数:4408 作者: 县政协委员 王增梅 发布时间: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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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 我国当今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与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相关的医疗保健问题日益加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上升。为了让人民群众健康得到保障,全党、全社会都在高度重视医疗保险事业。

1998年我县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8年我县又先后推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些举措不但解决了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更是解决广大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问题。但在这些医疗保险对象中非住院人群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门诊病人处方外购成为广大参保人员的一大需求。

一、当前现状

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后,先后只在城区内设定11家供非住院人群处方外购的定点零售药店。随着城区的扩建、外购药品人数的增多。这远远不能满足全县城镇职工的需求,尤其是远在乡镇工作的广大参保职工的需求。而且据了解这11家定点零售药店均为我县药材公司下设的药品零售网点,它们垄断全县参保职工的处方外购,显而易见药价远远高于其它个体零售药店,给广大参保职工带来了极大不便——“为了刷卡没商量”!

去年我县先后开展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此举深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经过一年的实施,据了解广大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惠民医疗政策。一个普通的感冒、头痛、发烧在小诊所里或小药店里几十块钱能解决的问题,到了医院就得几百元,报销后和外面药费差不多,并不实惠,倒多了挂号等不必要的麻烦。

二、提案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在确定定点医院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中也作出: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要引进竞争机制,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让职工可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据了解,我县周边地区(譬如:涡阳、利辛及蚌埠、阜阳等地)已经将符合条件的个体零售药店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而我县城区内共有56家零售药店,都是通过GSP认证的合法个体药品零售企业。部分药店还是经过我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信用等级评定的药品守信企业。这些零售药店分布在全县各乡镇,地理条件优越,非常方便群众购药。因此,我建议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要求,应将我县境内符合条件的个体零售药品也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增设城镇职工定点零售药店,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价,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从而带动区域药品经济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08]28号)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均提出: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等部门要紧紧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规范药房”建设和新农合定点药店建设为切入点,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的共同发展。为此,我建议卫生部门也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将我县境内零售药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便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惠农政策落到实,使之既看得见,又摸得着。从而不让部门私利迷住双眼,置国家政策和群众利益于不顾。

三、具体建议

第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公众媒体做好增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宣传工作,告知零售药店业均享有申办权利;

第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公示申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第三,劳动保障部门应负责组织卫生、药监、财政部门作好申办药店的资格审查;

第四、县卫生局应积极与县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尽快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文件,规定相关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