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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蒙城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3054 发布时间: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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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安徽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一)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服务。

  (二)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蒙城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

  (三)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规定,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部署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学习。

  2、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蒙城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政协蒙城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蒙城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审议通过政协蒙城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由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决定常委会议的会期和日程,拟定常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的文件。

  6、审议政协蒙城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查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7、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8、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9、领导政协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了解与团结。

  10、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四)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六)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决定召开常委会议的主席会议,须在常委会议召开前七天举行。

  (七)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八)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九)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十)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可视情编发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十一)对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以政协蒙城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签发。

  (十二)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十三)根据会议需要,本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二、主席办公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讨论有关工作。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本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