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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蒙城县第八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阅读次数:3171 发布时间: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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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政协蒙城县第八届委员会设置五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调研工作委员会、学习法制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和祖国统一联谊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县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蒙城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本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本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别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统筹安排的原则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组织活动时可邀请在县省、市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参加。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八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协调布置工作,讨论研究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书面材料,应由分管副主席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须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蒙城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每年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与中共蒙城县委蒙发[199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和蒙秘[2002]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与中共蒙城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的有关部门,县工商联和有关团体,以及 省、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主动沟通情况。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赴外地参观考察,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问题。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考察及调查研究后应撰写专题报告。重要的调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常务委员会名义报送蒙城县委、县人民政府。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