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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170190 信息来源: 安徽省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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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10月27日安徽省政协九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安徽省委员会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安徽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安徽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安徽省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安徽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安徽省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国家和全省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安徽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安徽省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一般一个界别编一个小组,人数多的可编成两个组,人数少的可合并编组。小组会由小组召集人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小组召集人由上届主席会议提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其它各次会议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上届政协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住皖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台胞、海外侨胞等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设新闻发言人。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并经批准。对经常不参加会议和各项活动的委员,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交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安徽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安徽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