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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政协机关招待费管理规定(暂行)

阅读次数:4902 发布时间: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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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交流工作是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了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细化接待程序,做好接待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暂行)。

  一、本办法所称招待费,是指政协机关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用餐费用。

  二、县政协接待工作坚持“一个漏斗向下”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具体安排、协调、签单。

  三、县政协机关接待,原则上定点在机关餐厅、鸿业大酒店、五洲美食林、和谐酒家和政协餐厅。

  四、接待程序

凡需接待,先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逐项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和《公务接待通知单》,报主席或分管主席批准;办公室依据领导签批意见安排接待地点和接待标准,并负责签单;招待结束后,办公室应及时填写《公务接待登记表》,载明接待时间、来客单位及人员职务、事由、接待领导、陪同人员、接待情况等事宜,作为审核依据;会计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定点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不履行接待手续的,谁接待谁付款。

  五、接待标准按《蒙城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根据亳办发[2003]4号文件要求,工作日中午除市外公务接待外,一律禁止饮酒。接待用酒原则上饮用本地产酒。

  七、招待费当日结算,当月结清,开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政协老干部和机关同志的监督。

  八、附则

  特殊情况报主席或分管主席批准后施行。